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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童章苗与童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91号原告:童章苗,农民。被告:童群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章苗与被告童群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章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童章苗要求撤回对被告童群英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章苗撤回对被告童群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童章苗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吴晓晖人民陪审员  葛民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