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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任建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任建涛,任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建涛,男,生于1980年10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任玉涛,男,生于1988年11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任建涛、任玉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同意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陕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