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7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菊与马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36-2号申请执行人白菊,女,无业。被执行人马少安,男,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白菊与被执行人马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对白菊申请执行马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马少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少安在榆林市榆阳区公路局家属院文锦园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少安在榆林市榆阳区公路局家属院文锦园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