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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告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牟占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牟占花。上诉人牟占花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立民字第24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河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就拆迁补偿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因该协议引起纠纷,完全应该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本案应予以立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因旧村拆迁改造所涉及的问题,属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内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