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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克执字第5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国清与韩慧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清,韩慧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508-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清,女,汉族,33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韩慧娇,女,汉族,30岁,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李国清申请执行韩慧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克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清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慧娇现下落不明。本院三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28日,去库尔勒市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也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慧娇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国清如发现被执行人韩慧娇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2014)克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克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长征审 判 员  兰佩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鲁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