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山市丰润区彬诚机械厂、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山市丰润区彬诚机械厂,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彬诚机械厂。负责人:王某,厂长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彬诚机械厂、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