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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世荣与许庭棋、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593号原告张世荣,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许庭棋,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许庭棋。被告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盛路2#长天工业园A6幢三层厂房。法定代表人许庭棋。被告林翠珍,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永伟,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荣与被告许庭棋、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林翠珍、林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荣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许庭棋、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林翠珍、林永伟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阮某以鼓楼区鼓东街道七星新村一区*座*单元及*#附属间(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97.81平方米)、周某以鼓楼区黎明福二村黎明福屿小区*#楼*单元*层*附属间(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01.32平方米)、张某以鼓楼区杨桥中路148号陆庄小区*座*单元及*#附属间(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47.38平方米)、周某以仓山区建新镇闽江达到117号江南水都七期*#楼*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面积144.61平方米)以及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41号黄金山村*#楼*#店面(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63.56平方米)、林某以台江区高桥路31号高雅花园*座*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22.83平方米)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许庭棋、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林翠珍、林永伟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阮某所有的鼓楼区鼓东街道七星新村一区*座*单元及*#附属间、周某所有的鼓楼区黎明福二村黎明福屿小区*#楼*单元*层*附属间房产、张某所有的鼓楼区杨桥中路148号陆庄小区*座*单元及*#附属间、周某所有的仓山区建新镇闽江达到117号江南水都七期*#楼*单元以及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41号黄金山村*#楼*#店面、林某所有的台江区高桥路31号高雅花园*座*单元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华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叶丽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