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顾祥生与王林姐、郭春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祥生,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郭雪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973号原告:顾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最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林姐。被告:郭春龙。被告:郭永明。被告:郭阿三。被告:郭春凤。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根,即被告郭雪根。被告:郭雪根。原告顾祥生与被告郭雪根、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祥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最新,被告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郭雪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三区14幢406室(包含配套阁楼车库)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郭雪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三区14幢406室(包含配套阁楼车库)的动迁安置房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245000元。原告于2006年1月16日支付被告购房款145000元,于2006年2月5日付清剩余房款100000元。被告于2006年1月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买卖合同并经苏州市吴中区法律服务所进行了见证。现该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但遭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如果被告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愿意另行补偿被告30000元。被告郭雪根、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对被告郭雪根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无异议,均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希望原告另行补偿3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三区14幢406室(包含配套阁楼车库)的涉案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安置对象为被告郭雪根、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以及郭招大。郭招大后于2005年1月24日死亡。2006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郭雪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郭雪根将前述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价款为245000元。苏州市吴中车房法律服务所进行了见证。郭雪根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房屋买卖事宜经其他安置人同意。2013年12月31日,经郭永明、郭金福、沈金秀、郭小弟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郭招大的继承人郭金福、沈金秀、郭小弟放弃对郭招大对于前述淞泽家园三区14幢406室房屋部分产权的继承,由继承人郭永明一人继承。2014年1月16日,六被告办理了产权登记,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郭雪根名下,另有安置对象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其中阁楼面积为52.04平方米,另附车库12.60平方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郭雪根、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系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三区14幢406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现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愿意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同意另行向被告方支付补偿款3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顾祥生与被告郭雪根于2006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郭雪根、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顾祥生办理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三区14幢406室房屋(包括阁楼及车库)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顾祥生名下;三、原告顾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郭雪根、王林姐、郭春龙、郭永明、郭阿三、郭春凤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19元,由原告顾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巧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