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熊祥珍与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祥珍,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28号原告熊祥珍,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弟云,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付龙学,经理。委托代理人明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祥珍与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祥珍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祥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祥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1元,由原告熊祥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向云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