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吉文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初字第6号起诉人:罗吉文,市民,住赤峰市。2015年8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罗吉文起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起诉称:起诉人曾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干警,1995年因故被单位辞退,后经赤峰市公安局复查维持辞退决定,此后起诉人曾数次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均未获得答复。现起诉人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负有确认红山区公安分局的辞退意见书违法并予撤销的职责,但未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诉讼费用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罗吉文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吉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