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杨贤存、揭阳市吉利超级商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杨贤存,揭阳市吉利超级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负责人魏安乐。被执行人杨贤存,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揭阳市吉利超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贤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杨贤存、揭阳市吉利超级商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东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贤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借款23万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4975元;二、被执行人揭阳市吉利超级商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借款23万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497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650元。但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经本院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询,同时径向揭阳市房产管理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有关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