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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5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明杰与杨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杰,杨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905号原告:陈明杰,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塔湾街。被告:杨猛,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杰诉被告杨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杰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施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