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立存、王素芳等与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存,王素芳,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王立存,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王素芳,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王官营村。法定代表人:曹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千佛院村南。负责人:张廷山,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立存、王素芳与被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存、王素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存、王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包括会计房颖银行卡账户)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王素芳提供的银行存款30万元。三、查封原告王立存、王素芳用于提供担保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丽景荣城102楼1单元1403号楼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