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刑终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文明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94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某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代理审判员  林前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