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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玉娟与北京世纪国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2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娟,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国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36。法定代表人陈延刚,董事长。申请人孙玉娟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国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9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玉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94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点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5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旭   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阳东书记员刘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