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卢光与孙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琦,卢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琦。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光。委托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48-8号。代表人孙政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凯,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孙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孙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肖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琦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孙琦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燕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