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丽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丽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丽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邢万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史正富,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