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都与庞家旺,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都,庞家旺,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183号原告:周都,男,汉族,生于1983年,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博,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庞家旺,男,土家族,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现居住地址不详。被告:姚刚,男,土家族,生于198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现居住地址不详。原告周都与被告庞家旺、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均无法向被告庞家旺、姚刚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周都不能提供被告庞家旺、姚刚的实际住所及联系方式,因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都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