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应胜与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应胜,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宋应胜,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千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00560-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家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凤香,该公司员工。原告宋应胜与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庭审中诉称原、被告之间材料款总额为9641671.83元,被告已付11350000元,其中扣除已付的工程款2270890.72元外,实际支付材料款为9079109.28元,尚欠材料款562563元,被告庭审中辩称,对于原、被告之间��生的材料款总额为9641671.83元以及被告已付1135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被告已付的11350000元中包含了全部的材料款9641671.83元,剩余已付款为工程款。2015年8月6日,原告宋应胜以原、被告需要庭外协商对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应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应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4元,减半收取4812元,由原告宋应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鹤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