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金明与林丽容、杨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明,林丽容,杨孙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036-1号原告黄金明,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戴光兴、梁水英,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丽容,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杨孙清,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明与被告林丽容、杨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孙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孙清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明撤回对被告杨孙清的起诉。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