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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广庆与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庆,张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郭广庆,男。被告张春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庆诉被告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郭广庆承担。审判员  杨学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