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广庆与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庆,张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郭广庆,男。被告张春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庆诉被告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郭广庆承担。审判员 杨学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