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蔡晓杰聚众斗殴罪,蔡晓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356号罪犯蔡晓杰,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罪犯蔡晓杰于2012年6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9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晓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蔡晓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晓杰系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亦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4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晓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晓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