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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保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沈卫根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沈卫根,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45-1号原告: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沈卫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卫根,现羁押于安徽省九成监狱。被告: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崔前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崔前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沈卫根、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沈卫根、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铜陵鑫牛实业有限公司、沈卫根、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崔前志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立新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刘报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