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