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峰与刘子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刘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子海,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3759.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5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