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与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明,李美,侯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明,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美,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侯世勇,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与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德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应在2014年12月2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德明尚有款项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