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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陈,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沈利,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钱陈、葛珊南,被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沈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初恋爱,2012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恋爱期间,原告发现被告脾气固执、做事主观,动辄大发雷霆。2013年12月7日,双方举行婚礼。之后,被告对原告的怀疑、猜忌达到了疯狂病态的程度。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搬离婚房,住回娘家。2014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双方无任何往来与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姚某某辩称,原、被告认识长达十年,有很深的感情基础。但原告未尽到婚姻的忠诚义务,被告怀疑、猜忌都是事出有因,并非空穴来风。双方组建家庭不容易,被告更是付出了所有的经济、感情,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婚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月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目前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问题,致关系不睦,原、被告应以积极、冷静、理智的态度共同面对,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关心和沟通,以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