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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靳海涛、张小焕等与王玉龙、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海涛,张小焕,靳力畅,王玉龙,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91-1号原告靳海涛。原告张小焕。原告靳力畅。被告王玉龙。被告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科,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9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王玉龙交纳本院4万元反担保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鲁H×××××(鲁H×××××挂)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