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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宫爱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宫爱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相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玲,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玉平,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爱红。上诉人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爱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意斯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齐 新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庆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