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范元增上诉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等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元增,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799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范元增,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经厂西巷9号。法定代表人何咏,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骏飞,男,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秦胜,男,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范元增因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范元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范元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元增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元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