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建英与马伟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马伟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李建英。委托代理人赵武群。被告马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英诉被告马伟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英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英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