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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黄峰与姚燕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峰,姚燕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黄峰。被告姚燕立。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峰��被告姚燕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峰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