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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商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常州佳友制衣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城鑫怡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佳友制衣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鑫怡针织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商初字第00123号原告常州佳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乡荡南村。法定代表人薛细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如益,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溧城鑫怡针织制衣厂,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濑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袁科明。原告常州佳友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溧城鑫怡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克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佳友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佳友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鑫怡针织制衣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元中,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