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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卞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卞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904号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芳。委托代理人刘武,男,46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卞峰,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卞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现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3716.90元,违约金2432.88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卞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