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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初字第03861号原告:胡某某,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