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苏沁某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张某,女,回族,苏沁某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刘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