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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苏沁某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张某,女,回族,苏沁某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刘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