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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炜芳与周连希、冯淑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31号申请人:张炜芳。被申请人:周连希。被申请人:冯淑平。申请人张炜芳因被申请人周连希、冯淑平欠其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连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塘下街天伦乐家园A栋1302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市刊江泉塘山庄房屋三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市环城路西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1997)第010031008)及查封被申请人周连希、冯淑平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永宁大道195号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和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陆家畈195号1幢1-2层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并向本院提供李博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科技街环保局北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和李任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科技街环保局北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炜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连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塘下街天伦乐家园A栋1302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和位于武穴市刊江泉塘山庄房屋三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及位于武穴市环城路西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1997)第010031008号],上述财产由周连希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周连希、冯淑平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永宁大道195号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及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陆家畈195号1幢1-2层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上述财产由周连希、冯淑平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三、查封担保人李博、李任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科技街环保局北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李博、李任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