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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与牛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牛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25号原告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康。委托代理人蒋勇。被告牛忠琴,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陆玲英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