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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仕田与杜庆成,王仕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田,杜庆成,王仕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王仕田,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庆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仕宣,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仕田与被告杜庆成、王仕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仕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交纳1750元,由原告王仕田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