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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崔永粉与辛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粉,辛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崔永粉,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赵世新,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辛飞,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诉讼代表人:李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粉与被告辛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永粉负担。审判员  张桂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