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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刘阳、张红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刘阳,张红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7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三丰中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阳被告张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阳、张红旗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