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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卓明与平凉市宝马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王卓明。被执行人平凉市宝马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平凉市宝马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卓明经济补偿金340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凉市宝马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34486元(其中案件款34075元,执行费411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