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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济南维尔XX化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维尔XX化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18号申请人:济南维尔XX化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负责人:隗青,该司董事长。申请人济南维尔XX化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2806102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广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2950元,收款人济南维尔XX化制药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1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维尔XX化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叶祥审判员  赖小茹审判员  曾耀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萧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