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市永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永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梦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梦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梦刚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永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梦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梦刚钢结构有限公司,陈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嘉兴市永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钱金荣。被告:上海梦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逸萍。被告:上海梦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龙。被告:陈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永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梦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梦刚钢结构有限公司、陈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永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公告费106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继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