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修进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进,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王德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瓦行初字第45号原告:王修进。委托代理人:于东平,男,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在地瓦房店市西环街三段81号。法定代表人:毕作才,系该局书记。委托代理人:栾健,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德壮,男。委托代理人:吴昆(系王德壮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进诉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因其提起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修进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杨淑玉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