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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中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贵香与浚县丕山水泥厂、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贵香,浚县丕山水泥厂,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中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韩贵香,女,1958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法定代表人申庆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法定代表人申留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贵香与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贵香以案件情况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浚县丕山水泥厂、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贵香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芳审判员 侯宏伟审判员 常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