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葛华与被告倪启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华,倪启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葛华。被告倪启平。原告葛华与被告倪启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卫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华、被告倪启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华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6月18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26日生一子名倪炜。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冲突,被告经常对我谩骂、殴打。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因考虑孩子的成长,在亲友的劝说下,同时被告也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原告主动撤诉。但被告没有珍惜,仍然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倪启平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举行了订婚仪式,于1991年6月18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26日生一子名倪炜,现在常州机电学院读大专。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且打骂原告。被告称十多年前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来调解和好,被告改正了缺点。今年为了被告的脚受伤,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告葛华与被告倪启平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加强情感沟通与交流,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的幸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葛华与被告倪启平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员 姚卫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