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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494号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孝强。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武社。委托代理人:董卫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0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