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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法定代理人许永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熊某某诉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47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