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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大庆与史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加军,马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加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大庆。上诉人史加军与被上诉人马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加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